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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优惠政策清单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来源: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时间:2024-07-05     点击量:

就业优惠政策清单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

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二、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申领流程: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补贴对象:

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为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3.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4.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四、税收优惠政策

1.补贴对象: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补贴标准: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确定

4.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五、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政策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0日)

六、一次性扩岗位补助政策

1.补贴对象: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动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

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

3.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4.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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